公司变更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9-08-13
所有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和法定验资机构的报告,以核实评估结果,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应当注意的是,已经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非货币性出资不得改变出资方式。
股东转让股权:
1、股东会决议(股东之间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份不得提交决议);
2、股份转让协议;
3、涉及城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当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产权交易证明;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当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产权交易证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意见书;涉及境外港口国有产权转让的,国有产权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属地政府应当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付文件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4、资格证明。股东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新股东的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
1、股东会的决议或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决定;
2、新的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当提交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3、在中关村科技园注册的企业申请未经批准的经营项目的,应当提交承诺书。
变更股东名称或姓名:
1、股东会的决议或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决定;
2、股东名称变更证明或者名称变更证明(法人股东姓名变更,变更证书由股东登记机关签发;自然人股东姓名变更,账户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
3、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
第1步,申请人向入境地登记机关提交变更材料,经受理后,由入境地登记机关签发《受理通知书》、《企业迁移通知书》。
第2步,企业应当将搬迁通知书上交出发地登记机关,出发地登记机关应当发出企业搬迁批准通知书;出发地档案管理部门应当用挂号邮件将登记文件送交搬迁地档案管理部门;
第3步,移民地登记主管机关通过电话通知企业持《受理通知书》和《批准企业搬迁通知书》,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或办理驳回手续)。
提请注意: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加盖企业公章,或者公司章程的修改,由公司章程修订。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及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一致的印刷版股东名册和董事、经理、监事名册。也应提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要变更许可文件的,应当与变更登记一并提交。
股东转让股权:
1、股东会决议(股东之间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份不得提交决议);
2、股份转让协议;
3、涉及城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当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产权交易证明;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当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产权交易证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意见书;涉及境外港口国有产权转让的,国有产权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属地政府应当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付文件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4、资格证明。股东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新股东的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
1、股东会的决议或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决定;
2、新的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当提交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3、在中关村科技园注册的企业申请未经批准的经营项目的,应当提交承诺书。
变更股东名称或姓名:
1、股东会的决议或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决定;
2、股东名称变更证明或者名称变更证明(法人股东姓名变更,变更证书由股东登记机关签发;自然人股东姓名变更,账户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
3、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
变更营业期限: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因增资或因跨登记管辖地迁移住所而变更登记管辖机关的:
第1步,申请人向入境地登记机关提交变更材料,经受理后,由入境地登记机关签发《受理通知书》、《企业迁移通知书》。
第2步,企业应当将搬迁通知书上交出发地登记机关,出发地登记机关应当发出企业搬迁批准通知书;出发地档案管理部门应当用挂号邮件将登记文件送交搬迁地档案管理部门;
第3步,移民地登记主管机关通过电话通知企业持《受理通知书》和《批准企业搬迁通知书》,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或办理驳回手续)。
提请注意: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加盖企业公章,或者公司章程的修改,由公司章程修订。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及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一致的印刷版股东名册和董事、经理、监事名册。也应提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要变更许可文件的,应当与变更登记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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