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信赖的保护原则!
发布日期:2019-09-17
行政许可包含很多原则,起重信赖保护原则是很重要的组成部分,那么,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都有哪些内容呢?下面就来跟大家详细解释一下。
1、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行政行为具备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如果行政决定确定了,也就是受到法律调整和规制,相对人也会予以信赖和依赖。法律应该保护这种信赖利益,禁止行政机关随意变更既有的行政决定,甚至反复无常。
2、信赖保护的后果
后果之一:维持原来的许可,理解(1)相对人依法取得许可(2)许可已经生效(3)不能擅自改变。
后果之二: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许可,理解:
首先是适用变更或者撤回的情形
(1)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2)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其次是变更或撤回的目的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最后如果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该依法给予补偿。
3、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适用-在具体案件中权衡依法行政和信赖保护原则哪一个更为重要,从而决定是否全部或者部分撤销。
举例:某著名景点的政府部门一度违法审批大量的违章建筑,经有关国际组织出面交涉,行政机关又一纸命令拆除了这些取得“许可证”的建筑,业主损失惨重。又如针对今年来频繁发生的某矿事故,行政许可机关对在此领域内从事生产经验活动的相对人,不论是否已经获得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也不论是违法还是守法,要么全部重新审核发证,要么一律予以取缔,一人生病,众人吃药!点评:政府朝令夕改,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多少信赖可言,行政机关将其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代价转移到相对人身上,随之而来的是社会资源的大量浪费和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严重损害。
相关法条: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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