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在我国版权登记中的发展趋势
发布日期:2019-10-08
著作权保护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基本制度。从目前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现有职能,还是从行政管理未来发展趋势来看,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都不适宜直接承担此项工作。因此,应当设立专门的登记机构。登记机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登记工作,不依附于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编制和职责。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登记机构和登记工作实施监管,监管职责包括制定著作权登记管理办法、审批登记机构的设立、任免登记机构主要负责人、对登记业务给予指导,以及实施其他保证登记工作公正、公平和有效的监督管理活动。
实践中曾发生过对登记工作能否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的讨论。所谓市场化方式运作,实际上就是政府花钱买服务。随着行政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入,公共服务市场化开始成为政府或相关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的选项。在决定是否选择市场化的时候要看这种公共服务的内容是否适合通过市场行为实施。通常情况下,通过市场化提供公共服务更适合某些特定的服务事项。
著作权登记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制度,关系着著作权法律是否能有效实施。著作权登记的作用决定着登记工作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登记机构作为著作权法律的重要实施机构又具有其专门性和专业性。著作权登记不同于一般的特定服务事项,不是可在社会上采购的短期行为登记机构提供的,也不是一般的公共服务产品。著作权登记不宜适用市场化和政府采购,更不能采用竞争方式保证其质量,因此将著作权登记这一公共职能采用市场化运作是不可取的。
如前所述,自从作品自愿登记制度实施以来,由于登记机构不统一所带来的种种弊端,诸如登记规范不统一、重复登记、人为造成地方保护或者地方排斥、信息化重复建设等,已经严重影响到著作权登记的实质作用的发挥。解决这些问题的最佳方式就是建立全国统一登记机构。为此,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作为全国唯一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其多年来在软件登记方面卓有成效的工作,已经为建立全国统一登记机构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和经验。设立唯一的登记机构,可以有效地实行著作权登记在登记程序、登记证书和登记查询等诸多方面的规范统一。
设立统一登记机构,有利于国家版权局对登记机构和登记工作实施监管;有利于解决全国各地区著作权登记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有利于全国统一登记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和维护管理,节省国家财政资源等。针对我国地域辽阔且著作权人分散在全国各地的具体情况,登记机构应当通过加强登记机构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强化信息化程度、实现网络登记等措施加以解决,同时积极探索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发展登记代理业务等措施,为著作权人申请著作权登记提供最大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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